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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开户2023-01-31 16:05

“阳康”后盘点身体“健康资产”******

  “阳康”后肺还好吗?咳嗽、头晕、用力时心慌、贫血……这些症状要不要紧?近期,针对“阳康”人群的体检需求,不少医院的体检中心纷纷推出为“阳康”市民定制的专项体检套餐,方便市民盘点身体“健康资产”。昨日,记者从医院获悉,专项体检套餐项目可根据体检者个体情况加减,价位在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内容包括肺部CT平扫、超敏反应检测、心血管专项等,受到市民欢迎。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任珊珊 通讯员何旭鹏、林伟吟、周晋安

  热门:有人体检时要求“自费加餐”肺部CT

  “从去年12月底持续到现在,每天都有‘阳康’市民来咨询能否做些相关检查,每天少则十几人,多则数十人。”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陈庆瑜教授说,这些前来咨询的市民要么是在新冠抗原或核酸检测转阴后仍然有咳嗽、气短、胸闷、心慌、失眠等症状,要么是病后消瘦、食欲不佳、乏力、贫血、咽喉不适、嗅味觉减退、鼻炎发作或加重等。

  记者从多家医院体检中心获悉,肺部CT成为不少单位团检的“热门项目”。一些参加单位团体体检的“阳康”者还会现场要求在团检的项目之外“自费加餐”,加做一些检测项目。“我抗原检测转阴十多天后依旧持续剧烈咳嗽,担心肺部功能没有恢复好。”白领柳女士说,在同事的建议下,她现场自费加做了肺部CT。据了解,像这样“自费加餐”的体检者并不少。

  “核酸或抗原结果转阴并不等于真正的康复,我们的机体经过病毒的入侵后,器官功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常见的有心肺功能、消化功能、免疫功能等,也有些人忧思过重,甚至出现心理问题,有必要通过对自己的‘健康资产’进行盘点来准确掌握身体的恢复状况。”陈庆瑜介绍,本着为市民解忧的原则,该院体检中心在原有检查项目的范围内,推出了“阳康”专项体检套餐。

  联动:多科医生在线为“阳康”者定制检查检验项目

  应近期市民“想在年度体检的时候看看身体恢复情况”的要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在该院体检中心常规开展项目的基础上,由感染性疾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专家通过该院互联网医院,在线为“阳康”市民提供新冠感染后的身体机能全面评估,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检验检查项目。市民可到医院体检中心或通过医院微信服务号、小程序“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或医院APP“新冠体检门诊”开具检查项目。

  “我‘阳康’半个月后想尽快恢复运动,但是稍微动一动就有点喘,担心心脏还没准备好。想做专项检查,但又不想去挤占门诊的医疗资源,也不知道该查哪些项目。”羽毛球爱好者李先生说,过年前为求一个心安,他在互联网医院线上咨询到相关专科的医生,选择心脏相关的体检项目,并进行了预约。听到“心脏功能正常”的体检结果后,李先生长出一口气,体检医生则建议他循序渐进地提升运动量。

  提醒:“阳康”专项体检不能代替常规体检

  陈庆瑜教授表示,“阳康”专项体检不能够代替全面的常规健康体检,个人体检可以通过体检中心公众号预约,有基础疾病和特别不适的人在体检时应提前向主检医生如实陈述,适当加减体检项目。

  陈庆瑜表示,一般不建议免疫力相对较强、没有相应症状的年轻“阳康”者滥做肺部CT。

  “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体检者出现的问题不能归咎于新冠。”陈庆瑜介绍,这两年有些人体检不规律,导致摸不清自己的“健康家底”,把“阳康”后感受到的“不舒服”都归咎于新冠病毒感染。

  此外,陈庆瑜特别提醒,一些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慢病患者,用药控制较好,但在感染新冠病毒后自行停药或减少药量,停药后血脂反弹明显,而新冠病毒感染可能诱发血液高凝状态,加上天气原因可能导致脑梗甚至肺栓塞的发生。她建议,上述慢性病患者应坚持规律用药,不可擅自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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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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